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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 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8-07
  • 【生效日期】1998-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 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
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的通知

(附报告)
(黑政办发〔1998〕46号1998年8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

省政府:
几年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速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同时,把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医疗市场初步得到了净化。与此同时,为了解决一些医院存在的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不到位,群众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等问题,在全省卫生系统又开展了为时3年的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各级医院从转变服务作风、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入手,增加便民服务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全程监控制度,强化科学管理,确保了基础服务质量,提高了临床技术水平。
尽管如此,在医疗市场和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医疗市场方面,办医滥和乱办医的问题还没有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至今全省尚有7个地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没有出台,社会办医、个体开业数量过多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还很严重;一些地方擅自放宽对个体和社会办医及国有医院分支机构的审批标准,使许多不具备基本执业条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有些医疗机构命名不规范,以大冠小的现象依然存在,也有的医疗机构打着国有医疗机构的招牌实为个人承包;一些地方对社会办医和个体开业疏于管理,流动行医、无照行医,甚至用“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欺骗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医疗服务质量方面,一些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病人的钱物,在给病人做检查和用药时收取回扣;医疗安全存在隐患,医疗护理质量尚需提高,院内控制感染措施没有全部落实,急诊急救工作还有漏洞,个别医务人员对病人缺乏同情心、责任感,致使医疗差错、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很不满意;有些医院医疗工作流程不尽合理,群众就医不方便。为了进一步整顿好医疗市场,认真解决办医滥、乱办医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辖区内的医疗市场进行认真地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加速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效能效益。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卫生知识送入社区、人群和家庭,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快捷、方便、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堵死游医药贩和“医托”的行骗之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的规定,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地区,原则上不应再批准设置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对自己管辖的机构放松要求和管理,不允许随意设点、建立分支机构、扩大诊疗科目和机构名称以大冠小。为减少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阻力,防止以权谋私的问题发生,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长期在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审批和管理岗位上的公务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的卫生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学习推广哈医大二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实行整体护理的经验,全方位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让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得到优质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认真纠正收“红包”、拿回扣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向病人及其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检查等回扣费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所在单位查实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所收金额5倍的罚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不认真查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用给回扣诱导医生开药的厂家,医院要终止其进药合同;对为发放回扣费而统计处方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无照行医和利用“医托”诱骗群众就医的游医药贩。对将医疗场所出租或承包给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经营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年底前,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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