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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在办理 户口迁移过程中收取城市增容费错误做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8-04
  • 【生效日期】199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在办理 户口迁移过程中收取城市增容费错误做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在办理
户口迁移过程中收取城市增容费错误做法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一些县、市为筹集资金,相继出现了在办理正常户口迁移(包括投亲、调动、学生分配等)过程中收取城市增容费的问题,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改革的方向,干扰了户政管理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政府形象。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这种错误做法,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包括“农转非”户口)手续时,一律不准收取城市增容费。今后,各级政府均不得出台类似的收费项目。
为适应市场经济下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对现行户籍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是必然的趋势,目前,国务院的各项户政改革措施已经或即将陆续出台,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出台与国家政策不符的户政管理政策,已经出台的,要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在办理户口过程中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包括办理数量、收费标准、收费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总金额、所收费用支出情况等,要将以上情况以地、市为单位汇综书面材料,连同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一并于10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对于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要适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省级公安、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收取“城市增容费”及类似项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政府要通报全省,并取消该地区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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