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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27
  • 【生效日期】1998-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武汉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998年7月27日)

基础设施、基础产业



对技术、知识密集型和能源、交通、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等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内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教育设施配套补偿费、白蚁防治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算,如按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其非生产性基建项目也免征上述税费。
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建设规模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建设经营路桥及附属设施外,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经营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输、仓储、广告、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与路桥及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业务。
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和投资建设经营电厂、水厂、轻轨及排水、燃气、环保等项目,经批准,可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

农林畜牧业开发



鼓励外商投资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农业项目。外商投资开发荒山、滩涂、水面从事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投资之日起3年内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引进农产品新品种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视为技术先进型企业,享受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可至2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在第三年至第五年期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届满,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开发性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生产型、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
对设在我市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得税,对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属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以延长三年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可以当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以后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或者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一般生产型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新高技术企业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新高技术企业和武汉经营技术开始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和三年减半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届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区内联营企业实现利润,分给外地单位的,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分给本市单位的,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

老工业企业改造



对外商投资改造老工业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高科技产品开发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开发属于“火炬”计划和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新产品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以减免税照顾。对未列入市科委、经委新产品计划的,而经市科委、经委鉴定确定为新产品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税照顾,以上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可分两期交清,即在签定出让合同时缴纳出让金额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全部交清。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管理部分办理抵押登记后作贷款抵押。金融业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至第三年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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