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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发布单位】82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24
  • 【生效日期】1998-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实践,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补充: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海东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采用举手方式或使用表决器逐个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以上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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