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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 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1998]37号
  • 【发布日期】1998-07-22
  • 【生效日期】1998-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 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
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8]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不断深化乡村企业改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力地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有的地方对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急于求成,强行推动,用单一出卖形式代替其他形式,搞“一刀切”,压指标,出现了“刮风”现象。一些地方在改革中操作不规范,造成乡村集体资产流失和集体积累的削弱,个别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乡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家深化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乡村集体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现就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中,应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财产组织形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步伐,绝不能把产权出售作为乡村集体企业改革的唯一形式。

二、任何形式的乡村集体企业改革都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要尊重企业职工的意愿和选择,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择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甩“包袱”,一卖了之。要坚决制止“刮风”和“一刀切”,切实防止和纠正企业改革中的片面性、绝对化和简单化倾向。

三、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操作要法律化、规范化。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企业改革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搞定向出售和定向拍卖,更不能明售暗送。必须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价格确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乡村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备合法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不能由企业自行决定,更不能由乡村领导个人说了算,不得低评、漏评,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量化给职工个人的集体资产,只有分红权,没有终极所有权,职工可根据情况进行股权认购。集体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的,要对购买方的资信和经营能力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估。要加强对集体企业承包费、租赁费、风险抵押金及出售收回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出售集体企业资金应纳入集体企业承包费、租赁费、风险抵押金及出售收回资金的管理和管理。出售集体企业资金应纳入集体的资本帐户,只能用于企业的再投入,或偿还银行和其他债权的债务,不得随意挪用,更不准乡村行政组织占用。对利用企业改制化公为私、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规范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行为。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精神,防范和制止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凡金融债权未落实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改制;对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定金融债权债务关系。要严格履行改革报批程序,乡村集体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都必须经县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予以实施。

五、切实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乡村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抽调专人组成指导组,深入乡村具体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好改革工作。各级体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土地、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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