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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下达 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16
  • 【生效日期】1998-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下达 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下达
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省物价局、粮食厅、农牧渔业厅、
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16日)

7月16日,省物价局、粮食厅、农牧渔业厅、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下达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一、小麦定购价格和质量政策
1、小麦定购价格。每百公斤标准品价格(三等)由146元调整为139元。其中硬质小麦由150元调整为143元,软质小麦由142元调整为135元,各等级小麦具体价格见附表。
2、定购小麦质量政策。定购小麦收购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只收等内粮。生芽、霉变粒合并计算控制在5.0%以内;赤霉病粒控制在4.0%以内;毒麦控制在0.1%以下;腥黑穗病粒每公斤不超过10粒;色泽、气味正常。超过上述质量标准的按保护价或协议价收购。

二、小麦保护价格和质量政策
1、小麦保护价格。每百公斤标准品(三等)由124元调整为112元。其中硬质小麦由128元调整为116元;软质小麦由120元调整为108元。各等级小麦具体价格见附表。
2、保护价小麦质量政策。收购保护价小麦可在定购小麦质量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容重放宽到650克/升;
(2)生芽、霉变粒合并计算放宽到15.0%;
(3)毒麦控制在1.0%以内;
(4)腥黑穗病粒每公斤控制在50粒以内。
对不符合上述保护价小麦质量标准的次小麦,应动员生产单位或农户自行转化或自行整理达到收购标准。对数量较大,生产单位或农户自行转化或自行整理有困难,需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可在生产单位或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价值,参考市场情况,本着“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与生产单位或农户协商议价,签定收购合同,按协议价收购。
对赤霉病粒超过4.0%、发霉变质、掺杂掺假、色泽、气味不正常的小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予收购。

三、优质小麦收购价格和质量政策
为促进小麦品种改良,对各地试种和推广的克丰6号、龙麦19号、龙幅91B569、垦大4号、克旱13号等优质小麦品种,农民要单收单打,粮食收储企业要创造条件单独收购、储存、销售,也可采取与加工企业挂钩的方式代为收购。粮食收储企业按照“优质优价,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和生产单位或农户协商议价收购。收购质量按定购小麦质量政策执行。

四、定购和保护价小麦的计价办法
1、定购和保护价小麦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的增扣价、扣量均按以下办法执行。
(1)水分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3.5%水分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高出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扣价、扣量。
(2)杂质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总量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指标0.5%时,扣价0.75%。杂质总量和矿物质都超过标准规定的,按杂质总量扣价、扣量办法执行。
(3)不完善粒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指标6.0%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不扣价。不完善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2、对放宽收购质量标准收购的保护价小麦按以下办法计价:
(1)容重低于690克/升的小麦,不论软质、硬质小麦,容重在689克/升至670克/升的,每公斤减价4分;容重在669克/升至650克/升的,每公斤减价8分。
(2)生芽、霉变粒合并计算以5.0%为标准,超过5.0%的,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也按3个百分点计算。生芽、霉变粒与不完善粒总量都超过标准的,按生芽、霉变粒扣价办法执行。
(3)毒麦在0.1%(不含0.1%)至1.0%之间的,扣价0.75%。
(4)腥黑穗病毒每公斤在11粒至50粒的扣价1.0%,扣量3.0%。
3、增扣价、扣量计算办法
(1)水分、杂质、腥黑穗病粒发生扣量的,要分别按净重计算扣减数量。扣减数量保留到公斤,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2)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生芽霉变粒、毒麦、腥黑穗病粒发生增扣价时,应将各种增减比例相抵后一次计算,实际单价尾数保留到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
本通知自1998年新小麦上市起执行。
各粮食收储企业要张榜公布定购和保护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和作价的计算办法,陈列分等标准样品,实行挂牌收购。并向农民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敞开收购。要搞好优质服务,认真执行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既不准提等提价,也不准压等压价,绝不允许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附: 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表


单位:克/升、元/百公斤

───┬────┬───┬──────┬───────
品种 │ 等级 │容 重│ 定购价格 │ 保护价格
───┼────┼───┼──────┼───────
│ 一等 │770│151.00│124.00
├────┼───┼──────┼───────
│ 二等 │750│147.00│120.00
硬 ├────┼───┼──────┼───────
│(三等)│730│143.00│116.00
质 ├────┼───┼──────┼───────
│ 四等 │710│139.00│112.00
小 ├────┼───┼──────┼───────
│ 五等 │690│135.00│108.00
麦 ├────┼───┼──────┼───────
│ 等 │670│ │104.00
│ ├───┼──────┼───────
│ 外 │650│ │100.00
───┼────┼───┼──────┼───────
│ 一等 │770│143.00│116.00
├────┼───┼──────┼───────
│ 二等 │750│139.00│112.00
软 ├────┼───┼──────┼───────
│(三等)│730│135.00│108.00
质 ├────┼───┼──────┼───────
│ 四等 │710│131.00│104.00
小 ├────┼───┼──────┼───────
│ 五等 │690│127.00│100.00
麦 ├────┼───┼──────┼───────
│ 等 │670│ │ 96.00
│ ├───┼──────┼───────
│ 外 │650│ │ 92.00
───┴────┴───┴──────┴───────

注:“()”为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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