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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 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8]115号
  • 【发布日期】1998-07-10
  • 【生效日期】1998-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 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
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闽政办〔1998〕11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
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厅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精神,现就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是指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供应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营业网点、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各级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省审计厅、财政厅、监察厅、人行、计委、粮食厅、农发行、农行《关于转发审计署等八部门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审办发〔1998〕118号)要求,由省审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清查审计。各地(市)、县(市、区)清查审计结果,经同级政府签署意见,由省审计厅汇总,报请省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审计署等有关中央单位。

五、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其本金原则上在5年内消化。具体处理办法是: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消化,按计划分年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营性财务挂账本金由企业通过减员增效,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尤其是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按计划分年度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应由企业消化的亏损挂帐的本金。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补贴。
各级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挂帐本金连同利息均由粮食企业在规定的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6月1日以后,各级粮食企业不得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

六、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5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一律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按国家规定,中央财政和各级政府按消化计划将应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八、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清理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并将消化计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汇总转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我省具体消化方案,再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逐级下达到地(市)、县(市、区)。

九、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十、对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省政府将根据中央规定另行制定下达。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程。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消化工作,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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