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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关于印发《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青档字[1998]55号
  • 【发布日期】1998-06-30
  • 【生效日期】1998-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关于印发《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关于印发《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青档字[1998]55号)




各市、区档案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档案局、青岛市科委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的意见


为适应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需要,做好改革过程中的档案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档案法》和《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几个单位合并组建新的科研机构的,其档案应全部向新组建的单位移交,由新组建的单位统一管理,单列全宗。

二、进入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的科研机构,其档案归所进入的单位。

三、进入非国家所有或非国家控股企业的科研机构,其档案的处置按下述意见办理:

(一)产品、科研档案按有关法规及合同协议办理;

(二)基建、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三)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科研机构原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科研机构原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保管。

(四)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留研究所牌子,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与有关单位合属办公的科研机构,其档案仍由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五、体制改革中科研机构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应与科研机构资产的清理、交接工作同步进行,需要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管费用。

六、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凡机构调整和变动的单位,应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清理工作,保管好全部档案资料及其目录,不得分散、丢失,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或擅自销毁。

七、档案交接工作应在双方对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基础上进行。

八、各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科研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档案的完整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九、在改革过程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档案材料管理混乱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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