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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8]42号
  • 【发布日期】1998-06-29
  • 【生效日期】1998-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9日宁政发〔1998〕42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我区在1994年收费办理“农转非”户口11.7万人,解决了部分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入户难的问题,缓解了多年存在的“农转非”突出矛盾,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是,收费办理“农转非”户口过程中也出现了不按审批程序、不讲入户条件出卖城镇户口的现象,产生了众多的空挂户口和双重户口,给户口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目前,确定下列9个镇为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镇:
青铜峡市 小坝镇 (非农业人口 2.9万)
灵武市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1.8万)
平罗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2.8万)
中卫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4.5万)
吴忠市 吴忠镇 (非农业人口 6.7万)
固原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6.3万)
中宁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2.4万)
贺兰县 习岗镇 (非农业人口 2.1万)
永宁县 杨和镇 (非农业人口 1.9万)

二、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以及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五)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和指标使用
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小城镇落户审批表》一式两分。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批准后要下达批准文件,抄送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确定实际需要指标数量,报自治区户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县(市)应按下达指标数办理,不得突破。

四、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有居民一样对待。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过去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同办理“农转非”户口一样,使用非农业居民户口簿,办理市镇粮油供应关系,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原在试点镇区域居住,不符合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农民,仍按农业人口管理。
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迁移,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五、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试点工作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注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不得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落实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予以注销,并给予相应处理;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有关问题,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做好工作。对群众举报的落户不正之风,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方案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户,死亡不注销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前,我区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村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区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
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全区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要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乡(镇)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乡(镇)已设公安派出所,尚未接管户口的,要在今年完成接管辖区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未设立公安派出所的8个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尽快把公安派出所建立起来,同时配足警力,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目前,要抓紧组建户籍办公室,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管理工作,负责人由民警担任,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人员中调济解决。

三、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要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项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都应当给予落户。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在换发户口簿之前,民政、地名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为乡镇街巷以及村庄街巷命名,给街巷、村庄、住户统一编号、装钉门(楼)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作永久性村名碑,绘制村、住户方位图,为换发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工作打好基础。

四、认真做好户口整顿工作
各地在换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之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认真核对户口,逐户、逐人、逐项核实清楚,该登记的登记,该注销的注销,妥善解决常住户口待定,人户分离以及项目错项、漏项等户口遗留问题。

五、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既艰巨又复杂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其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落实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自治区公安厅和地市公安局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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