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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8]53号
  • 【发布日期】1998-06-15
  • 【生效日期】1998-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53号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预防和制止当前建设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依照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有形市场建设,对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公开招标
(一)充分发挥我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简称“建交中心”)的管理、信息和服务三项功能。
1、强化建交中心管理功能。全市所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的市管项目,统一在市建交中心内进行全过程公开交易,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强化建交中心信息功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全部在建交中心发布,并且增加发布各类建材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以及施工企业信息等内容,服务于企业和施工建设。
3、完善市建交中心一条龙服务功能。为了能在建交中心内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闭合管理,提高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工作效率,施工许可证由市和区、县建委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发放,其中市管项目由市建委在建交中心内发放。
(二)对国有、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公开招标,严格限制议标。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部门、国有、集体以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对各类基础设施及大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燃气、通讯、供水、水利、交通、道路、消防、排水、园林绿化等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各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以各种借口设置障碍,实行行业垄断,封闭建设市场。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市建交中心内发布招标信息(包括区、县管理的项目),由市和区、县招标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按公开招标规定进行。
上述项目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招标或因其他原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属于市管项目的,由市建交中心签署意见,并报市建委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议标方式,但必须在市建交中心内交易。属于区、县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区、县建委签署意见,经市建交中心报市建委批准后再办理议标手续。
(三)加强建筑市场的报建管理,确保我市的报建率达到国家要求。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报建手续后,统一在市建交中心发布工程信息。

二、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法监察
(一)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市场监察。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队伍要切实执行好日常执法监察工作,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
(二)完善建筑领域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巩固、扩大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成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贯彻执行,做到政令畅通,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监察,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大标本兼治的力度,对不执行招标管理规定、肢解工程逃避管理的建设单位;对以非法手段承揽工程、非法转包工程的建筑企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管理部门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
(一)要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作为经常性的工作长期抓下去的指示精神,把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作为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反腐败斗争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同时要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求得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综合领导,本着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改名为市建筑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名为驻建交中心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围绕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和运作,行使监督职能,其工作方式通过拟订管委会和监事会工作办法确定。
(三)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市和区、县两级招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凡超越管理权限办理招标的项目无效,要重新按权限分工办理招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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