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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等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8]107号
  • 【发布日期】1998-06-09
  • 【生效日期】1998-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等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等项目的通知

(浙政发〔1998〕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46项地方(市、地、县)自行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公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取消的项目,凡内容、性质相同的,一律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取消的地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附件:
取消的地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1.各市、地、县自行出台的交通建设性收费、基金、集资、附加、统筹等。
2.道路客货运力投放资金(或新增运力调节金)
3.城市道路沿线受益配套费
4.小公交管理费
5.车辆通行证费
6.户外广告市容管理费
7.燃气管理费
8.图书报刊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者
9.市(地)、县出台的行业归口企业管理费(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除外)
10.基层社行政管理费
11.船舶交易管理费
12.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费
13.农民合同工管理费
14.加工电管理费
15.各类地方教育附加费、事业费
16.各类地方教育基金
17.各类中小学集资费
18.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费
19.综合治理专项基金
20.城乡市场建设基金
21.民工建勤资金
22.地方综合发展资金
23.物业管理专项资金
24.接轨浦东专项资金
25.南排工程建设资金
26.块石护岸集资
27.排污许可证工本费
28.重大技改项目农转非补偿金
29.超标占地费
30.技贸许可证费
31.打假治劣抵押金
32.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保证金
33.计划生育责任金
3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金
35.标准备案发放标准证书工本费
36.洗车业营运证工本费
37.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38.门前三包责任书工本费
39.税务管理卡工本费
40.水闸闸桥机动车辆造桥费
41.涉外项目选址检测费
42.公路沿线土地增值税
43.屠宰网点建设费
44.铁水中转港口建设费
45.城镇创卫卫生费
46.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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