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8]7号
  • 【发布日期】1998-06-05
  • 【生效日期】1998-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1998〕7号1998年6月5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明确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粮食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充分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作为同级政府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职能机构,保持稳定和精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粮政管理,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负责粮食行业规划与指导,统一监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完成粮油购销业务,审查社会粮食批发经营资格,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粮食市场。对承担主营业务的所属粮食企业行使行政管理权和法人代表任免权。各级粮食局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
政企分开后,各级政府要合理核定本级粮食局的人员编制。粮食局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经费按省政府关于粮食财务体制下放政策的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不得向企业摊派。
(二)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业务,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合理补贴。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变化,对现有城乡粮食购销网点的布局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要实行分离,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独立核算的粮油工业、饲料、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公司及城镇粮店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在商业性银行开户的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通过清理划转到有关商业性银行开户。对原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应从资产、人员、机构上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组建独立法人的附营业务经济实体,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在商业性银行单独开户。纯收储企业要将富余人员分流出来,安置到其他附营企业。
(五)国有粮食企业要定岗定员,实行减员分流。今明两年内,全省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左右。要采取有力措施搞好粮食职工再就业工程。对暂时末安排转岗从事多种经营的分流人员,应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首先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权要按省政府湘政发〔1996〕36号文件认真落实。省原核定打入各地粮食财务下放基数中的粮食商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经费要确保落实到位。

二、合理划分省、地(市、州)的粮食事权,全面落实粮食分级负责制
(六)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落实专员、市长、州长、县长责任制。
(七)省政府负责全省粮食的宏观调控,主要任务是: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组织和落实军粮供应和粮食进出口;在国务院的指导下,组织落实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并承担利息和费用补贴,搞好省级直属粮食储备库建设;负责消化省本级应承担的粮食财务挂帐;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全省性的粮价大幅度波动时,及时通过省级储备粮的吞吐稳定市场粮价;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储备粮收购、粮食出口指标、储备库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
(八)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要在国家和省宏观调控下,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加强粮食生产的领导,增加粮食有效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品种结构;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掌握必要的商品根源。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农业税征收的政策,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定购粮收购指导性计划具体确定粮食定购任务、定购品种和入库比例,并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保证城镇居民口粮,大中专学生、部队、两劳两所人员用粮,水库移民、需要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用粮的供应;制定和落实消化本地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不挂新帐,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应付本地区自然灾害及调控市场需要,落实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并报省政府备案;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负资本地区粮食余缺调剂;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县级政府的事权和责任由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确定。
(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排原则和匹配比例,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每年由省政府根据调控粮食市场的需要下达。各级都要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确保落实。如地(市、州)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省财政相应从有关地(市、州)资金调度款中扣回,再由省财政划拨到该地(市、州)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中。
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地(市、州)县(市、区)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因执行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予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调整,须经省政府批准。
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权属同级政府。在粮食市场需要全省调控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以补助地(市、州)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不足;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地(市、州)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集中到省财政,与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部分一起统一及时拨补给有关的各级粮食企业。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专款专用。

三、建立适度规模的地方粮食储备,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十)加快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和健全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储备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粮食储备总规模确定为20亿斤原粮。其中,省级储备粮规模10亿斤,今明两年暂按8亿斤到位;地(市、州)级储备粮规模4亿斤,县级储备粮规模6亿斤,2-3年内到位。省储备粮的粮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拨补到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制定。地县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地县财政负担。
(十一)省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省通过资产整体划转办法,适当上收部分储备库,作为省省属粮食储备库,人、财、物由省粮食局直接管理。有关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新收省管库的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
(十二)省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抛售业务,由省直管库或委托有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具体实施。对现有的省储备粮要逐步划转到省属储备库直接管理。
(十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都要安排资金,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维护和建设。鼓励多渠道投资粮食收储设施建设。
(十四)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粮情,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做到帐实相符。省属直管库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十五)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十六)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
收购保护价、销售限价和定购粮收购价格,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和各地市场粮价水平具体确定,并与毗邻地区搞好价格衔接。
(十七)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和价格。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出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局部地区粮价上涨,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动用本级储备粮进行调控。出现较大自然灾害或全省性粮价上涨时,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救灾和平抑粮价。
地方各级储备粮的收购和抛售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十八)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十九)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收购只能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不得跨县收购。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或粮食收储企业购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必须依法严加惩处。
(二十)逐步完善省地县已建立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
(二十一)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粮食局进行资格审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审定合格的资格证明办理批发经营执照。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50万元以上自有经营资金,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固定的仓库及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承担政府规定的调剂市场余缺和平抑市场粮价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二)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二十三)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二十四)加强省际间、地市间、县市间粮食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搞好粮食余缺的调剂。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五)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继续按原规定,由省负责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的政策性挂帐本金及其在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挂帐利息和省属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省已作清理认定,由省负责消化。
(二十六)对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清理办法,认真进行清理,经中央和省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挂帐本金由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统筹资金负责消化。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因中央未停息而发生的挂帐利息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纳入消化计划。省属粮食企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清理核实。1998年6月1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省政府将根据各地财力状况、挂帐数额及粮食产量等情况,从1999年1月1日起,分别安排在5-10年内消化挂帐本金。挂帐利息由省政府根据各地消化挂帐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给予补贴(中央贴息)。
(二十七)经清理核实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为确保各地按中央规定如期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省和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设置消化挂帐资金专户。政策性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粮食企业经营性挂帐在规定期限内用其所得税前的经营利润等消化。各地(市、州)县(市、区)将每年需消化的挂帐资金一律解缴到该地(市、州)县(市、区)在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消化挂帐专户,省、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帐资金后,等额核减挂帐贷款数额。以地(市、州)为单位未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省财政将在对地县财政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十八)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和储备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与管理。收购资金承贷主体和管理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局按有利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研究确定。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的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二十九)粮油工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城镇粮店和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性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分流人员和开展正常经营,安排所需贷款,并根据企业经营和效益情况保持贷款必要的增长。
(三十)加强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贷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由有关地县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资金。凡地(市、州)、县(市、区)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省财政厅从对该地(市、州)、县(市、区)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少归还银行贷款。

七、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十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省计委、省粮食局耍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全省粮食总量平衡计划,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负责省级储备库的规划和建设;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要协同管好省级储备粮,督促落实地县粮食储备;省粮食局要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顺价销售的政策,大力深化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省财政厅要搞好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财政承担的粮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监督;省农业发展银行耍搞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严格执行封闭运行的政策;省工商局要按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粮食市场;省审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全省粮食财务挂帐的审计工作;其他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