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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6-03
  • 【生效日期】1998-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强区强县,决定采取若干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强区强县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增加区县财力和农民收入为中心,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科技和市场优势,优先发展高附加值的种植、养殖业,优先发展高科科技含量的设施农业,优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优先发展观光农业,大力建设龙头企业和产业化基地,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进程。
(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业,必须彻底突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界限,突破经营主体、经营领域、经营范围的限制,树立规模、贡献和效益观念,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放开农业资源开发,搞活农村经济。
(三)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业,要注重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影响自然生态植被和湿地保护的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投资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投资者,可拥有开发面积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投资者,可拥有所开发面积50年的使用权。使用权期满后,投资者可优先续包。
(二)对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资源,10年内可以向投资者无偿出让其使用权,投资者必须有开发和投资计划。若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回使用权。
(三)对投资农业连片开发五荒资源面积在33.3万平方米以上(含33.3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自获得收入起,3年内免征特产税。
(四)投资高科技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前5年返还所得税和特产税,后3年减半返还。
(五)对遭受较大自然灾害的农业企业,经征收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直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时止。
(六)新设立农业企业的发证、登记、注册等手续,市、区、县有关部门只收取注册费和证照工本费。
(七)对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金融机构优先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并可从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予以扶持。
(八)对符合国家农业政策的农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形式筹集资金;对实行股份制的大型农业企业,应优先申报其股票上市。
(九)鼓励投资农业企业通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农业生产资料改造我市农业,在产品试生产过程中,经征收机关批准,给予税费优惠照顾;对年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积极为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所需外贸周转资金。
(十)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建立直销窗口或连锁经营网络,减少中间流通环节。
(十一)对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农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给予奖励。
(十二)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连续3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计划、工商税务、公安部门核准,可将本人及1名近亲属或业务骨干的户口迁入武汉市,并免征其城市增容费。
(十三)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组织领导和服务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和企业,要重点进行服务。
(二)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部门要积极为社会资金投资农业提供及时、必要的服务,尽力改善农业企业投资、经营环境。计划、农业、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业投资项目或企业的立项、审批、登记、注册、办证等手续,有关部门在受理后必须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拖延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明细标准向投资者收费,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在明细卡上签字;凡属于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一经查实,由物价部门按乱收费数额的3-5倍予以重罚。
(四)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严防和严厉打击侵害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农业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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