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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 【发布日期】2008-11-27
  • 【生效日期】200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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