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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 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5-25
  • 【生效日期】1998-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 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
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办案纪律,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容易受利益驱动,甚至出现一些人以个人名义干预办案,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这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还影响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影响公安民警的声誉。为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省厅特作出规定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办案纪律,严禁将正常的经济活动作为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查处,严禁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二、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必须严格对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审核,办案单位对此类案件定性处理时必须有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一些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办案单位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群众申诉、上访或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诉案件,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照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归口办理。在查问案件时,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发正式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过问案件。

四、省厅有关业务部门过问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发文转办、通知办案单位来省厅汇报、调卷审查、派人到办案单位调查等形式。通知市、县公安局主管领导来厅汇报必须报经厅领导批准。

五、省厅办理或市、县公安机关办理而省厅督办或过问的案件,凡需要对涉案人员解除强制措施和对物品解除扣押的,必须由厅有关业务部门汇同法制处共同研究,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省厅的正式公文。

六、没有省厅的正式公文,光凭省厅某位干部、某位家属、某个部门的电话、条子,一律不能放人、放货。遇有这种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抵制,拒绝执行并要进行监督,可直接向省厅领导或职能部门反映,直至向上级举报。

七、下级公安机关对省厅督办或过问的案件,认为省厅发文通知的意见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携卷来省厅说明理由。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的案件,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八、省厅经复核后,维持原处理意见不变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执行。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委政法委或公安部反映,但不得停止执行。

九、办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构成犯罪的,办案单位不得罚款以后放行货物、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严禁有罪不办,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

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办案单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当事人的各种费用,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馈赠。违反规定的,各级纪检部门要严肃查处。

十一、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降格处理、放纵犯罪或造成错案的,要按公安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规范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诈骗、涉税以及金融等方面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通知请传达到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遵照执行。欢迎各级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对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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