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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第90号
  • 【发布日期】1998-04-30
  • 【生效日期】199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私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企业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按规定招用农民工的;
(三)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或者扣留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的。”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私营企业违反本规定订立及未鉴证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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