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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 【发布日期】1998-04-28
  • 【生效日期】199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
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粤府〔1994〕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2.原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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