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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8]35号
  • 【发布日期】1998-04-22
  • 【生效日期】1998-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第二批)的通知
(黑政发[1998]3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批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28项,现通知如下:

一、汽车安全节油十二字操作法培训费

二、涉外汽车运输审验费(包括初审费)

三、种子质量合格证费

四、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费

五、外销种子管理费

六、考生查询分数收费

七、工人职员退休证收费

八、木材运输证明手续费

九、占用林地砍伐木材补偿费

十、退蚕退参还林费

十一、狩猎管理费

十二、诈骗案件提取办案资金

十三、石油工业产品管理费

十四、食盐批发许可证费

十五、碘盐零售许可证费

十六、驾驶员军转地学科复验考试费

十七、外籍驾驶员年度审验费

十八、外籍人员临时驾驶证费

十九、外籍车辆临时行驶证费

二十、外籍汽车检验费

二十一、外籍摩托车检验费

二十二、实习驾驶证费

二十三、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

二十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费

二十五、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中的悬挂于工地铁牌子收费

二十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费

二十七、开户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八、向成品油经销企业一次性收取表格、证书工本费
以上各项收费,自199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19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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