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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1998]22号
  • 【发布日期】1998-04-20
  • 【生效日期】1998-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

(附加)项目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8]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完成“三个攻坚、一个工程”任务,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取消部分基金(附加)项目。现将取消的项目公布如下:

一、省立项目
(一)松花江“三湖”保护治理基金;
(二)黄金发展基金;
(三)教育基金;
(四)北大湖供电基金。

二、市以下自立项目
(一)城市道桥建设基金(吉林市);
(二)科技发展基金(长春市);
(三)引松基金(长春市);
(四)城市职工教育附加(辽源市);
(五)电力增容基金(松原市);
(六)机动车消防基金(梅河口市);
(七)养路费附加(集安市);
(八)个体工商户教育基金(辉南县);
(九)公路建设基金(通化市);
(十)企业发展基金(白城市洮北区)。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此次公布取消的部分基金(附加)项目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抓好落实。要令行禁止,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各市、州、县要继续清理自立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并通过新闻媒介宣布取缔,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要加大查处案件力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继续加重企业负担,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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