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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 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省人事厅、 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4-10
  • 【生效日期】199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 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省人事厅、 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
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省人事厅、
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附意见)
(黑政办发〔1998〕20号1998年4月10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8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毕业生数量多,需求少,供求矛盾大等情况。为了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教学单位、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对人才的需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去工作。坚持人才合理流向,农、林、水、机、畜、医、师等专业毕业生大部分要充实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来源地区就业。

二、为适应市场经济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要逐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今年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学校为中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在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双方签订协议,由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报省审批后直接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毕业后一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继续给予办理派遣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毕业生(含电大普专班、地方大学、民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委托、定向、在职、对招、边保等毕业生按原合同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三、坚持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为保证我省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继续对农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教学单位实行计划单列。对这些部门需要的毕业生要给予优先安排,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后,经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报省批准,直接派遣。要完成省下达的重点保证计划比例。中、省直各单位需要的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并签订协议后,需提前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接收一定比例的按指令性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四、要培养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提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高校或校际以及高校与用人单位举办或联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建立必要的市场场所,经常性地开展供需信息交流、咨询、洽谈和就业指导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明确职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市场活动中,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翻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严格遵守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疏通毕业生到具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渠道,积极为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输送毕业生。对一些规模大、效益好、急需人才的单位可实行计划单列。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进行落实,列入计划后直接派遣。根据需要,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可积极开展面向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毕业生解决档案管理、户粮关系等问题。

六、认真做好省外院校我省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特别对我省急需的毕业生,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吸引工作,欢迎他们回省服务。对回省就业的毕业生仍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对要求在省外就业的毕业生,符合支边条件的继续给予办理,不符合支边条件的仍按省内院校毕业生出省的办法执行。对我省属院校毕业生(含部委院校留成毕业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出省就业的,我省急需专业要适当控制。

七、继续选拔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进各级党政机关工作。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开、择优的原则,今年仍实行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办法,要统一组织全省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务员独立核算考试。同时对部队、公安和组织部门选拔的优秀毕业生仍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对不同性质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要采取不同的措施,积极接收毕业生,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对接收毕业生可实行聘任制。

八、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形势的教育,提高毕业生的认识。在新形势下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齐抓共管,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针对毕业生不同特点因材施教,引导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顾全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毕业生专项资金。今年拟从毕业生收费中拨出部分利息,用于助学或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

九、毕业生就业工作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胆工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要优先安排好当地生源毕业生,做好人才规划、储备和使用工作。边远贫困地区要从改革发展的角度,尽可能地创造条件,积极吸引人才,增强对毕业生的吸引力,满足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和提高的需要。各地、各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就业形式,必要时也可继续采取行政手段和计划方式安置毕业生就业,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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