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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2-16
  • 【生效日期】1998-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川府发〔1998〕11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组织力量,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务必在1998年3月底之前,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办法维持现行渠道,为有利于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对集中的财政专户,征收后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在国家基金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收支管理暂执行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总的原则是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各级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三、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上维持1至2个月的支付费用。

四、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也要同时进行清理。1998年1月1日起,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改由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各级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要合理核定,适当照顾,要充分调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所有经费收支实行预算内外统一管理。

六、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离退休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经办机构的年初实际用款计划,从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审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定额提取。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加大征集和上缴力度,并实行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对上缴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省上将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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