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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第63号
  • 【发布日期】1998-02-10
  • 【生效日期】1998-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
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工期(指以定额工期为依据)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工期提前受奖,拖延受罚。”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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