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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发布单位】81901
  •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5号
  • 【发布日期】1998-01-03
  • 【生效日期】1998-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改为: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改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条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四条:“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七、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八、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对举报、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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