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9
  • 【生效日期】1997-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1991年5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6月10日省教委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登记注册机关应定期对已注册登记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不再登记注册,《办园证书》作废。”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