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 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6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 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
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又有违反安全法规行为者,要进行违章登记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教育;对因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屡教不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已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者,由市(州)劳动部门会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对复审合格者在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审栏内加盖复审合格印章;对复审不合格者,允许其补考。”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