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7]44号
  • 【发布日期】1997-12-24
  • 【生效日期】1997-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7〕44号1997年12月24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是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随着财务管理权限的逐步下放,出现了一些国有企业权益被侵蚀,国家收入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审计等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国有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工作,把我省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落实国有企业财务自主权,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由企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应积极支持、保障企业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企业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9号)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起合理、科学、规范、有序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广泛征求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人员意见后制定,经企业领导集体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企业要根据《 会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体系。国有企业对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公司制企业按《 公司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
企业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切实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决算、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确保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三、加强企业资金、资产的监督
企业财务管理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坚持资金统一信贷、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禁“体外循环”。要建立健全以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为目标的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良性循环和正常周转。
(一)企业要严格执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企业设立的银行帐户,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得转借贷款。要建立健全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企业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收支有据,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不得私设小金库。企业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应严格划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界限,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公司制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企业要加强对信用卡的管理,严格控制信用卡数量和持卡人数,严禁用公款办理个人信用卡,严禁将大额存款支付到个人信用卡帐户上。企业信用卡只能用于支付不便携带现金的零星费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货款、运杂费结算,严禁用信用卡套取大额现金,逃避现金监督。
(四)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自行兴建不动产,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
(五)企业对外投资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本着安全、效益的原则,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企业以投资分回利润作再投资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相应调整有关会计记录,严禁搞帐外再投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回报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按国家特殊规定,企业累计对外投资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书面汇报。
企业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企业购置专控商品应与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重亏损、欠交税收、欠发职工工资的企业,其负责人一般不准到国外和境外考察,不得购买小轿车、大哥大及其他高档办公用品;其他企业购置专控商品,应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经批准并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购买。严禁将公款购置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
(七)企业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搞非生产性建设,企业兴建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报计划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兴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必须先报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予以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并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修。
(八)企业消费性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返还的税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事业,严禁用于消费性支出。
(九)企业要认真实行资本保全制度,加强企业资本金的管理,涉及企业国家资本金的增减变动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企业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前,必须将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净值和评估后的有关情况及资料报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或资金,要由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有关部门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规定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对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企业要制定催收计划,不得擅自列作坏帐损失。确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时,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但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3年以上应收帐款,不得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十三)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担保,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坏帐损失的鉴定审核程序进行处理。
(十四)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等,凡涉及企业产权变动和财产转移的,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其中涉及到产权和财产被省外企业兼并和转移的,还必须报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

四、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将与企业技术进步无关的费用归并到企业技术开发费中。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情况,企业要列出明细支出项目,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企业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超支,确因业务需要超过规定控制比例的,应先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三)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并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集团总部,可根据“需要、合理、节约和分摊企业能够承受”的原则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总部向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取管理费必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四)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五)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七)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全面清查,已经交付完工的,应及时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方法、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等应按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情况和原因,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执行。

五、加强企业收入、利润的监督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一切对外销售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都必须计入当期收入。要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核算收支,真实体现盈亏。
(一)企业对外购销活动,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商品、原材料确需预付货款的,应严格审批,并坚持“谁预付谁收回”的原则。因预付帐款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或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未查明原因的,企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要求停止发货。
(二)企业应按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额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25%以上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三)企业实现利润必须依法纳税,税后利润的分配要按国家规定执行,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其余利润必须用于企业生产发展。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六、加强关联企业的财务监督
企业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必须明确与实体的关系、权利和责任,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开支、收支核算等方面都必须分帐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建立报表报告制度。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坚持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活动中,严格进行款项结算,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收入、转移利润或增加成本。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借贷往来,必须确立明确的借贷关系,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
(三)关联企业的财务活动应纳入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接受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约束。
(四)对企业兴办的跨行业的二三级经济实体,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协作与配合,主管业务处室(科、股)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向相关业务处室(科、股)及时通报情况,并积极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科、股)进行相应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七、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
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财务报告体系,及时、准确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财政部门要求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税务、审计部门。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抽查。
对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企业应按规定时间直接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决算审查批复工作。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财务政策中要求企业必须备案或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及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审批。对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破产等过程中的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的处理,要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八、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
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应于当月及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主管财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监督要求,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网络,跟踪企业资金运动,监督企业银行帐户资金的变化、购销价格的异常变动、主要资产的转移过程、消费性支出的使用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主管财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取费用和报酬。
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