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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7]184号
  • 【发布日期】1997-12-23
  • 【生效日期】1997-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1997年12月23日桂政办发〔1997〕184号)

一、为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建立解困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做好“帮困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通知》(桂办发〔1996〕58号)和劳动部第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及劳动部等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帮困资金”是国家鉴于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设立的用于帮助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特困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三、“帮困资金”根据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帮困资金”根据解困工作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共同筹资解决。

四、各级“帮困资金”的来源,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6〕58号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预算外收入提取5‰;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出5%;
(四)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招收一位农民工每年征收200元;
(五)社会捐款资助和企业主管部门负担部分资金。

五、各级“帮困资金”的筹集或征收机关
(一)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帮困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征收。
(二)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对使用农民工单位征收和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由本级劳动部门负责征收、筹集。
(三)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六、考虑到“帮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帮困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财政专户设帐,单独核算。财政部门为“帮困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

七、“帮困资金”的筹集征收依据
(一)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帮困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解困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确定从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征收的“帮困资金”的范围,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之外的,体现政府职能的各项基金、收费、集中所属单位(企业)的各种资金、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等,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不论其预算管理形式如何,均应缴纳“帮困资金”,以当年预算外资金年度收入总额作为征收依据。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安排的“帮困资金”,以上年失业保险金收缴总额(不含利息收入)作为征收依据。
(四)对使用农民工单位的征收的“帮困资金”,以上年企业实际招收和使用的农民工数量为征收依据。
(五)从社会捐款中筹集的“帮困资金”,以实际收到的社会捐款为筹集依据。
(六)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以主管部门系统企业职工当年应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总额为筹集依据。

八、“帮困资金”的申报及筹集(缴交)办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帮困资金”。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缴纳“帮困资金”,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按季预缴,由各单位根据季末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提取5‰的“帮困资金”,季末后10日内直接转入同级财政“帮困资金专户”帐户(如单位需在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帮困资金的,出具委托划转报告,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后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给单位列帐)。年终汇算清缴,由各单位于次年1月份填制《按预算外资金缴纳帮困资金申请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以及预缴帮困资金的转帐支票、行政性专用收据复印件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作为清缴依据。各单位根据部门核定的应缴帮困资金数额,于次年3月10日前转入“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各单位多缴的数额抵顶下年度应缴数。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付的“帮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制《按失业保险金缴纳帮困资金申报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据此于2月10日前一次性将应缴纳的“帮困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书 回执联到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
(四)按使用农民工数量征收的“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征收的办法。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制《按使用农民工缴纳帮困资金申报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向劳动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一份给单位。单位根据劳动部门核定的《申报表》,于2月10日前将“帮困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书 回执联到同级劳动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
(五)社会捐款资助的“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缴交办法。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平时由劳动部门代收,存入劳动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代收专户”,捐款企业持缴款书 回执联到劳动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劳动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社会捐助的“帮困资金”(连同银行存款利息)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
(六)企业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帮困资金”,实行按年一次缴交办法。每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特困企业职工上年应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总额的15-20%提出意见,并于2月10日前将负担筹集的资金转入“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帐户,并持缴款凭证 回执联到财政部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

九、“帮困资金”的缴拨统一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或《信(电)汇凭证》。

十、各有关筹集和征收“帮困资金”的单位,一律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征收“帮困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帮困资金筹集征收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格式,委托各地、市财政部门印制,套印财政票证专用章。此项专用票据的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帮困资金”使用范围为困难企业的特困职工,具体地说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或半停产6个月以上以及长期严重亏损(连续两年以上)的国有企业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本人每月收入和家庭人均收入均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

十二、解困的标准要以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来测定。特困职工达不到基本生活费的差额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补助。

十三、“帮困资金”的使用申报及审批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特困人员,由所在企业登记造册(格式附后略)一式两份并填写《帮困资金使用申报表》(格式附后略)一式五份,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筹集的“帮困资金”情况提出补助方案后报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审定。
(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7天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帮困资金”。

十四、“帮困资金”的管理
(一)“帮困资金”实行报表报告管理制度。“帮困资金”的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分工落实各自的征收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随意减免,各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汇报“帮困资金”征收进展情况。用款单位每季度末向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帮困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财政报表,报告“帮困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各级“帮困资金”实行以收定支,严格控制在资金存量内统筹安排,不允许做超资金存量的安排。
(三)“帮困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政核算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帮困资金”发放范围。
(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帮困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当地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凡违反本办法,挤占挪用帮困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涉及到的各种申报、审批和有关表册附后(略)。

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企业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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