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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 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2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 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
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桂政发〔1994〕70号)进行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二)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罚款幅度修改为“50元以上100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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