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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7]244号
  • 【发布日期】1997-12-18
  • 【生效日期】1997-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1997]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认真分析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实事求是,“一企一策”,加强指导,灵活操作,以规范运作,顺利推进我市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
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制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搞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攻坚。
(二)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大胆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积极探索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三)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资产、债务、人员等问题处理上,既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又要面对现实,结合企业的实际,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五)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着眼于整体搞活公有经济,以改革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转制企业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理清和完善转制后的企业发展思路。

二、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根据我市加快改革步伐的需要,要求对各县(市)、区和市本级未转制企业(包括非工业企业)的改革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通过改革企业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改革的主要形式
在改革形式上坚持因企制宜,选择各自合适的和便于操作的形式,予以分类实施。在继续推行兼并、联合、中外合资、组建集团、拍卖出售、划转、托管等改制形式的同时,重点推行以下形式:
(一)净资产规模比较大,且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原则上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净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发展前景一般,且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整体或部分出售后改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
(三)已经资不抵债,且不具出售条件的企业,可实行还本租赁、零资产出让、负资产挂帐的改制形式以及破产等办法。

四、主要政策措施
在执行落实我市已出台的一系列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加大企业转制力度和步伐和要求,在政策措施上作以下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资产评估
企业转制必须在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在自行清产核资基础上,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报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安排组织。
(二)关于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必须遵循“合理区分、公平评判”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按政策对资产进行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集体企业经资产评估,按政策对资产进行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由地方税务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有争议的,报同级政府裁定。
(三)关于资产核销、提留、剥离
1.核销。企业在资产清查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担保损失以及其他潜亏损失,经审核后按实际净损失予以核销,经审核对超过三年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作“帐销案存”处理。
2.提留。(1)转制企业可在评估基准日上推4年,按每年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2%的比例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坏帐准备金。(2)提取转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费。按在职职工的25%作为富余人员,以人均1万元标准计提。(3)提取转制前企业离退休人员非统筹部分费用。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按全市上年平均实际支付额×2年计提。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部分费用按每人5000元计提。
3.剥离。转制企业以实物形态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经清理、登记造册后不列入转制企业的资产。
上述除呆帐准备金外的提留剥离资产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税务局和企业工会组织实施监督。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和企业中国有直管公房的处理
1.转制企业土地使用权一般按转制前的办法管理。原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也可采用批租、租赁和参股办法处理。如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核销、提留、剥离的,则行政划拔土地转为有偿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用于冲减负资产,土地出让金超过企业负资产部分应予出售。
2.在企业转制时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一般采用租赁、参股或低价有偿转让办法处理。转制后企业确有困难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对国有直管公房租金作适当减免。
(五)关于产权出让的优惠和出让收入的处置
继续执行市政府甬政发[1996]257号文件精神,对一次性付清购买款的,出让价优惠10--20%。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全额返回给国有资产运营主体,集体企业出让收入交给资产所有者。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资产所有者,视转制企业情况决定是否再有偿借给转制企业使用。
经界定属于企业职工共同资产,其出让收入及股权应实行专项管理,一般可由职工持股会行使管理权。
(六)有关税收政策
1.资不抵制企业转制时,实行负资产挂帐、零资产出售。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转制企业所得税进行弥补。
2.企业改成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年实际分红红利率12%以内免交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实征收。企业用送股形式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
1.资产评估机构对转制企业资产评估、验资收费按现行标准20--50%收取,对亏损和微利企业按20%收取。
2.转制时房产交易和过户,只收证件工本费,免收其他税费。
3.涉及电力、自来水过户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
4.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免收费用。
5.公证部门在为转制企业办理公证服务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按规定标准的10%--30%收取公证费。
6.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原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工本费,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部分收取注册费。
(八)其他有关政策
1.转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5年的富余人员,可以一次性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予以托管,所需费用由企业、财政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负担。
2.企业转制后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经平等协商,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转制前所有债权、债务均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转制后企业如要重新认定原企业债务和贷款担保,银行、财政等部门应继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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