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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 【发布日期】1997-12-15
  • 【生效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第六条修改为:“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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