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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1997]52号
  • 【发布日期】1997-12-06
  • 【生效日期】1997-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7年12月6日赣府厅发〔1997〕52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办发〔1997〕9号)精神,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从严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按《通知》要求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
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证书。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国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50个以上的成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1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省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10.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3)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应有5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
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难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6.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五)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动员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江西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双重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理顺关系。要加强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建设,解决好人员经费等问题,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队伍和业务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工作职能和工作手段。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要依靠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调查摸底,弄清情况。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繁杂艰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弄清楚本地区社会团体和非法社团的基本情况。对现有社会团体,对照本实施方案第三条(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排队,提出撤、并、留和整改的初步意见,以确定本地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3.周密部署,加强协调。
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一次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具体部署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要召开好两个会议,搞好协调工作。一是召开有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研究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有关加强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打击非法社会团体的问题;二是召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联络员会议,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做到互通情况,分工合作,共同从严把关,认真把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宣传政策,搞好培训。
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进行,使各级社团管理干部、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各类社团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工作目的和意义,熟悉政策规定,熟悉方法步骤,经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民政厅已将《1997年社团年检和换证有关政策规定》印发各地,在《江西日报》上刊发《关于全省社会团体年检和换发登记证书的通知》,并举办了地市社团管理干部和全省性社团秘书长培训班,编印了《社团工作简报》,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可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以推动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
1.社团自查。自本方案批准下发之日起,由社团根据清理整顿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江西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书》,经社团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署名并加盖社团印章后,连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1995、1996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有挂靠单位的社团,上述材料在送交业务主管部门之前,应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1997年12月下旬至1998年1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团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团的具体情况,在《江西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书》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团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字材料,一并送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基金会经挂靠单位初审,报经省人民银行审核后,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这期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挂靠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管理制度,有条件的要帮助建立党的组织。今后,如因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社会团体开展活动中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3.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新证书。
1998年2月至3月,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对社团进行审查,作出审定结论。经审查作出保留结论的社团,由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换发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或《非法人社团登记证》。对需整改的社团,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限期整改,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整改。对撤销登记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需合并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团,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1998年2月底以前,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本级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本县(市、区)社团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报地(市)民政部门。地(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抽查验收。
1998年3月底以前,地(市)民政部门在本级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本地(市)社团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4月底以前组织抽查验收,并综合全省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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