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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4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04
  • 【生效日期】1997-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决定对《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本办法中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原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四、原第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绿化。”

五、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现有树木花草不得随意移植和砍伐,确需移植和确伐的,须持有关文件、平面位置图及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现场勘察,签署意见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增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植十倍的树木,保证成活三年,并按规定缴纳伐移树木3至5倍的补偿费,无力补植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有偿代为补植,伐移和补植工作需在园林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因规划等特殊需要,移植和砍伐城市树木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的移植、砍伐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
“(一)五株以下,由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二)五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重点地区及胸径30厘米以上慢长乔木一株,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二十株以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移植、砍伐树木的审批,应当依照一项工程一处一次审批的原则,不允许化整为零。”

七、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八、原第二十条改为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九、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干线道路两侧和隔离带,应选用整洁美观、遮荫效果好、不影响管线、架空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的树木、花草,并由园林管理部门定时组织修剪。
“现有干线道路的行道树,隔离绿化带、街头绿地,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十、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应建绿化工程造价的1%至5%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者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可以并处以罚款:
“(一)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物、钉拴刻划、攀折树木、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罚款20元;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或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按影响绿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三)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在绿地、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撞伤、撞倒城市树木,造成严重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一、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依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依据本办法收取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依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
本决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根据本决定对《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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