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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近年来 出台的各项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1997]56号
  • 【发布日期】1997-11-04
  • 【生效日期】1997-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近年来 出台的各项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近年来
出台的各项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7]5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确保我省经济加快发展有一个更加有利、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印发的各种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主要以省委书记徐有芳同志在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和省长田凤山同志在省政府第十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他们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依据。清理的原则是:从我省实际出发,按照“发展是硬道路”的思想,对那些不符合十五大精神、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利于我省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调整的调整,该完善的完善。在政策和法规文件方面,为全省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此次清理文件的范围,主要是1992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各种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也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把清理范围扩大到1992年以前。

三、各行署、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此次清理文件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抽调专人,组织专门班子,精心策划,抓紧时间认真进行清理。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真正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明确哪些是应该管住的,哪些是应该放开的,为我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工作,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清理结果。12月15日前,要将清理文件工作情况(并附上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

19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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