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重庆市”几个字。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买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在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责令限期办理,可并处成交额5%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本实施办法罚款的收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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