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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61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27
  • 【生效日期】1997-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监督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有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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