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9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26
  • 【生效日期】1997-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发展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