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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24
  • 【生效日期】1997-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商检机构的罚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修改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商检机构的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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