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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发布日期】1997-09-04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运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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