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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业余训练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01
  • 【生效日期】1997-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业余训练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业余训练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北京市业余训练学生运动员的管理,有利于业余训练中输送、竞赛和运动员合理流动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学生范围

各区县体校及各单列体校的重点班学生(重点班学生系指在体校接受系统训练的学生)。

二、注册内容

按市体委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注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骨龄、所在单位、入校时间、参训项目、运动水平、带训教练、注册时间等。

三、注册程序和管理权限

(一)由学生训练单位所在主管行政部门向市体委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合格,予以注册。

(二)每年10-12月履行注册手续。学生变动训练单位、项目、带训教练、转学须重新注册。

四、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办理注册的学生,必须是体校正式学员,并有学生家长签字的入学手续。

(二)学生运动员注册作为具有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市级竞赛资格之一。

(三)注册后的学生运动员,未被优秀运动队选用者,所在训练单位及本人提出流动意向,报市体委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生运动员输送指标归属,以注册为核实依据。

五、学生运动员流动的有关规定

(一)体校学生运动员横向流动需经注册主管部门同意。

(二)学生运动员流动时,收送双方单位签定协议并报市体委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学生运动员代表资格有争议时,以协议书为判定依据。

(三)学生运动员在本市范围内因家长工作调动、迁移住所等原因在原区县训练有困难而需转入新训练单位,原训练单位应予谅解和协助。

(四)学生运动员市内横向流动,收送单位之间可根据运动员训练年限和水平商定补偿条件。

(五)学生运动员向市外流动,输送单位应向引进单位收取经济补偿。向各类俱乐部、行业体协及解放军输送队员按市体委京体训一字[1997]09号文件的《暂行规定》执行。向其它方面输送队员参照此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体委负责解释,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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