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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 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52号
  • 【发布日期】1997-08-20
  • 【生效日期】1997-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 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
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报告的通知

(鄂政发[1997]52号1997年8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全省金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努力做好金融工作,在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的同时,金融秩序有了进一步好转,金融服务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不断显露,这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金融风险及其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金融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开展以治理高息存款和纠正各种违规经营为重点的整顿金融秩序工作,促进了全省金融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但目前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非法或违规开展金融业务还没有完全遏止,随着治理整顿的深入,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不断显露。为了维护湖北金融秩序稳定,促进全省金融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展“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年”活动的指示精神,现就当前我省几个突出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展金融业的监管
当前,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背组建文件精神及办会宗旨,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或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特别是以高利吸收存款,高利乱放贷款,资产质量低下,潜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有的已出现支付危机和资不抵债,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扩大了社会金融风险,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以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要“一停”(坚决停止设立新的基金会)、“二禁”(严禁基金会通过吸取股金,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三管”(明确谁批准设立机构,谁负责管理;谁组织存款,谁保证支付的原则)的精神,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业务活动的监管。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农委等部门宣传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精神,有关部门不提批准设立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凡发现新批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予以取缔,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对不查、不报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相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等有关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开办存款性业务的基金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及时予以查处,其它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现金和结算服务,不得为其开立帐户。否则,对双方予以处罚。
(三)明确管理职责,逐步化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金融风险。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管理;谁组织存款,谁保证支付的原则。

二、切实加强社团基金会的管理
目前,各地要求设立各类社团基金会的呼声较高。为了保证全省社团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社团基金会的监管。
(一)按照人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治理整顿社团基金会的要求,对辖内社团基金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未经批准设立的社团基金会应予以取缔;虽经批准,但业务活动不规范的,要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的要求办理。各地要把清理整顿情况及时报人行湖北省分行。
(二)社团基金会的设立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社团基金会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和人总行清理整顿社团基金会的有关精神,继续执行暂不批准设立新的社团基金会。
(三)规范社团基金会业务活动。社团基金会不得以有奖募捐、社会集资、摊派等形式筹集基金;不得投资经营企业和非法从事存贷款、拆借资金等金融业务。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坚决纠正。

三、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目前,我省仍有极少数地方不经人民银行批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带来金融和社会潜在风险,应坚决予以取缔和制止。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和职权审批机构,严禁越权或违反程序批准设立各类金融机构。除人民银行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或经无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为非法金融机构,应予以坚决取缔,其债权债务及引起的社会风险由组建及批准单位负责。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凡发现辖内有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要及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取缔和制止,并向上级行报告。凡制止不力、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所在地人民银行负责人的责任。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职权范围内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时,要在批文和许可证上明确其业务经营范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切实加强社会集资和彩票市场管理
社会集资和彩票发行是一个社会性较强的金融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管理,当地政府以及工商、公安、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动作,齐抓共管。
(一)要切实加强彩票发行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电[1997]21号文明确规定,人民银行是主管彩票的机关;彩票的发行须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人民银行批准的彩票发行机构发行,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发行彩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两办文件精神,加强对彩票票面印制、彩票发行方式、方法和规则的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彩票发行方式、方法和规则。要加强对彩票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未经批准,彩票发行机构不得擅自将发行彩票所筹资金用于奖金返还、公益资金以及增加发行印制成本的比例。
(二)要切实加强社会集资的管理。企业进行社会集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社会集资为非法集资,人民银行各分行支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因非法集资引起的兑付问题及社会问题,由非法组织集资的单位负责。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对国家有关集资政策的宣传,使社会公众对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能有正确认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

五、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
邮政储蓄存款是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银行一定要加强对邮政储蓄存款的管理。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辖内邮政储蓄存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稽核。重点检查邮政储蓄存款划缴情况以及截留、挪用、转存邮政储蓄存款情况。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二) 邮政储蓄存款必须按规定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各级金融机构及邮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挪用和转存。从现在起,对新发生的截留、挪用、随意转存邮政储蓄存款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行为。
(三)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只限于经办人民币储蓄业务,严禁拆借、放贷;不得代理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储蓄业务。
(四)各级各地邮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反利率政策吸收储蓄存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切实加强邮政储蓄机构的管理。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结合金融机构年检工作,对现有邮政储蓄机构进行认真检查,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顿阶段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邮政储蓄机构。

六、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的监管
前段我省城市信用社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总体上讲是有成效的。但也应该看到,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违背组建初衷,已经出现了较大的风险,有的甚至资不抵债。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人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清理整顿、区别对待、加强领导”的原则,把加强城市信用社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信用社都要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明确净资产帐面和实际数,收回到逾期贷款和债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该撤换的撤换;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二)按照有关标准,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根据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凡是城市信用社资产总额达5亿元,一个地市级城市市区有7家城市信用社或资产总额达7亿元的,可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达不到这个最低标准,但信用社较多的,可以成立市联社,信用社少的设中心社,或合并为一个大社。县级城市信用社不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经与农金体改办协商,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同意的,改设农村信用社,不能改设的,可由当地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归口管理。
(三)根据不同情况,解决城市信用社的归属问题。挂靠金融机构的城市信用社,并入金融机构,其他应依靠地方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市、辖内城市信用社要本着化解风险的原则纳入城市合作银行组建体系。一般不采取关闭、停业整顿、清盘、破产等易引起社会震荡的处理办法,个别确要采取这类办法的,也应报人总行批准。
(四)严格对城市信用社转让和股本的管理。根据人总行银发[1997]169号文件精神,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和收购城市信用社。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控制城市信用社,并将其作为附属机构。单个个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城市信用社总股本的2%;单个法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城市信用社总股本的5%(含5%),对超过规定的个人和法人股东的股份应限期清退。
(五)切实抓好“四类”城市信用社的重点监管。对问题较多,经营风险较大,存贷比例超过80%,呆滞、呆帐贷款超过贷款余额的30%,资不抵债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城市信用社主任有严重违法行为等四类城市信用社要严格监控,对问题特别突出的城市信用社,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要确定专人驻社工作,强化监管。

七、加强对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
目前,有的证券机构超业务范围经营,违规开展自营、拆借、透支业务,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为了保证全省证券机构的合规、安全运行,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内证券机构的监管。
(一)严格监督证券交易营业部按照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交易营业部只能从事有价证券的代理发行、代理买卖、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以及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不得违规开展自营、拆借业务,也不得向客户透支从事经营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证券交易营业部合资、合伙以及个人独资承包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整顿,证券交易部必须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全资非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展业务范围,必须经过公司授权,并报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违规开展的证券经营活动,要坚决停止。对我行我素、继续违规经营的,一经查出,各地证监办和人民银行将予以罚款、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实行证券交易营业部法人授权经营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辖内证券机构建立以授权委托书和综合性管理办法相结合的授权经营制度。凡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均视同违规经营进行处理。不仅要对证券交易营业部采取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三)建立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各证券公司要建立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包括经营、人员、设备管理等各个环节。各证券公司必须从防范风险的高度对证券部的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和制约,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的管理。对省内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我省收购或设立证券营业部,一定按对资本金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并报人总行审批,凡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批准其转让或设立。
(五)不准以证券营业部的名义设立远程交易场所,已经设立的,要予以取缔。对非法的股票柜台交易,要及时反映,加以禁止。

八、继续加强对高息揽储者的查处,严格贷款利率管理。
最近,我省少数金融机构存在着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有的金融机构把信贷资金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在其他金融机构搞高息存款,以赚取利差;有的把信贷资金在同业间拆来拆去,变相抬高资金运用利差,没有真正用于发放贷款;有的采取定期存款方式继续违规变相搞同业拆借,特别是不规则的系统内拆借更为突出,诱发了不少诈骗和经济案件。为了加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不规则的大额存款、场外同业拆借和各项往来业务活动的监控和管理。把此项工作作为继续深入治理高息存贷款的重要问题来抓。
(一)对金融机构违规在金融机构之间以大额存款、搞变相拆借、不按规定随意进行同业拆借和各项往来业务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对所辖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在国内金融机构100万元以上的定期或活期存款情况;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是否仍在违规跨地区跨系统拆借资金;是否违规把信贷资金在同业间拆来拆去;是否有采取定期存款方式继续违规变相同业拆借,赚取利差,以及其他不规则的系统内拆借行为;大额的各项往来业务情况。
(二)严格同业拆借的管理。严禁省内商业银行分支行和城乡信用社自行跨地区跨系统拆借资金和变相拆借,凡发现金融机构故意把信贷资金在同业间拆来拆去赚取利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禁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存款行为。对那些把大额存款存放沿海、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过去已经发生的,要限期纠正,今后不准再发生此类问题。从现在起自查自报的,从宽处理;隐瞒不报,经人民银行全面稽核查出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高息揽储的抬头,严厉打击高息揽储,扰乱金融秩序行为。

九、积极消化不良贷款
截止今年6月末,全省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比达40.26%,比去年底上升9.46个百分点。为了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各级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消化不良贷款。
(一)补办手续,降低风险。对信用放款要按照《 公司法》、《 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落责任人,跟踪监测,及时办理担保抵押手续。对担保抵押不足的,应组织有关信贷人员深入贷款单位办理足够的保证手续。要对抵押担保的真实性、法律有效性进行认真评审,对手续不完备的担保抵押物要认真进行清理。
(二)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将贷款金额大、不良贷款多的企业和地区作为重点,制定盘活存量、降低不良贷款的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有关行和有关责任人,实行贷款领导责任人和第一贷款人制,即谁贷款谁负责按期清收。对因失职、渎职或以贷谋私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责令其停职停薪收贷,并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办理展期手续。凡借款单位虽不能归还贷款本金但能还清前段贷款利息的,均可以在还清利息的基础止,与贷款银行重新立据,办理展期手续。其贷款按现行法定利率计息。
(四)依法破产。各家银行要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依法改组、兼并、破产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行为,对经营举步维艰、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向银行付息的企业,要依照《破产法》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

十、切实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风险也开始显现,突出表现在:市场不规范,无序竞争突出,保险费率降低,手续费提高,保险成本上升,有的已出现亏损。因此,必须把保险市场的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各保险机构应加强自律,强化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建设;二是各级人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保险监管;三是要认真贯彻《 保险法》,严格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得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坚决制止非法自办保险行为,防止发生保险风险,危害社会稳定;四是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行业不得与保险公司联合发文或签订代理协议。

十一、切实加强对金融诈骗、大要案的防范
近年来,全省金融系统百万元以上的金融大要案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的伪造存单诈骗银行资金,有的盗用、伪造银行汇票骗取银行资金,还有的采用收款不入帐、截留往来资金、电子联行转汇等手段挪用银行资金,等等。各级金融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遏制我省金融大要案发案上升的势头。
(一)根据人总行关于“整行纪、严行规、建立铁的纪律”的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活动。
(二)加强基层行、处、所、部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对不称职的坚决撤换,并切实抓好基层班子的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各级行、司要针对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今年下半年要对金融部门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加大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力度。要建立严格的报案、查案制度,各级行司一把手要直接组织大要案的查处工作,对有案不报、查处不力、处理偏轻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现金管理,防止大额套现作案。利用现金管理不严,大额提现进行作案,是当前金融犯罪活动的一个特点。因此,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及人总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大额支付现金的管理,凡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储蓄取现,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凡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取现,金融机构要逐笔登记大额取现情况,并按月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严禁将单位的资金转入储蓄帐户,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支付现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第四季度在全省开展一次现金管理工作大检查,对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公款私存的,要严肃处理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并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十二、要认真贯彻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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