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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101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 【发布日期】1997-07-14
  • 【生效日期】1997-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合格证》,从事采矿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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