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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101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 【发布日期】1997-07-14
  • 【生效日期】1997-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各项罚没款(物)的收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收的房屋归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没收的房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无条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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