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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6-28
  • 【生效日期】1997-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8日川委办〔1997〕38号)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适应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增加集体积累能力、健全农业投入机制的需要,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业投入,缓解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壮大,其作用日益明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制度执行困难、不良资产增多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管理。为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平稳、健康发展,消除隐患,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
省委、省政府早在1988年就已明确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也指出,要“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级党委、政府对此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保证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范围内平稳运行、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理顺关系
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乡镇农经站承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管理、资产管理、集资融资管理和政策、业务指导;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发挥协调、保证作用;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挂“农村合作基金会”牌子的金融行为进行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帮助农村合作基金会正确执行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因违反法规和制度规定,给农村合作基金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规范运作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坚持社区范围内资金合作原则,坚持为农民、为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办会方向,坚持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体制。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办理许可证登记,领取“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许可证”。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在集资融资活动中的管理监督作用。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不按制度办事给农村合作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农业部门要充实力量,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要实行理事长、业务主任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参照金融机构的作法,建立健全防盗、防骗、防抢和保证资金安全的“三防一保”体系,保证农村合作基金不受损失。
(三)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应按一定比例建立风险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农业部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专项管理,专项存储。该项资金,只能用于防范风险,不得投放使用。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商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

五、切实保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办理许可登记和工商登记后,其法律地位即确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法融资,保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严禁不顾政策、制度的规定,干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正常融资活动;严禁给农村合作基金会下达指令性的集资或借款计划;严禁搞权力借款;严禁用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给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和资金。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巩固发展
新闻单位要全面、正确地宣传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把农村合作基金会同其他各类基金会区别开来,把农村合作基金会正常集资融资活动同社会上的乱集资区别开来,把个别问题同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总体发展趋势区别开来,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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