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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7]17号
  • 【发布日期】1997-06-11
  • 【生效日期】1997-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湘政发〔1997〕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因灾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防灾减灾研究和抗灾救灾管理,对于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抗灾救灾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坚持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灾后要不等不靠,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迅速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重建家园。提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保险,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和农村灾损补偿制度。民政部门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进一步办好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扶贫储金互助会、储粮会。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援灾区。
(二)坚持地方自救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要确立自救为主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历年的灾型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今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行署和州、市、县政府负责解决;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必须立足依靠当地集体和群众自行解决。
(三)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中央和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补助资金、物资,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在逐级核实灾情、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救济方案。

二、规范抗灾救灾工作行为
(一)明确报灾程序。各地灾情统计口径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夸大或缩小,上报灾情必须实事求是,统一由各级政府核实后,以文电的形式逐级向上级政府或政府救灾办公室报告,并分别抄送上级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报灾文电,必须由政府领导签发,严禁越级上报。要建立灾情调查审核制度,对于虚报灾情的要严肃查处。
(二)健全灾情汇报审批制度。各地原则上不要组织汇报团(组)来省汇报灾情,应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本地的抗灾救灾工作。如确需派人向省政府汇报,须先由行署和州、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经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汇报。进京汇报灾情,由省政府组织安排。
(三)确定灾损补偿办法。当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州、市、县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一定比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倒塌房屋间数、死亡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救灾能力,先由民政、水利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再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给予适当的资金、物资补助。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给各地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可由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达,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
(四)归口救灾募捐工作管理。各地因救灾须在当地开展救灾募捐工作,必须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全省各地、州、市、县(市、区)需出省募捐的必须报省民政厅批准。所有募捐款应归口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分配,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五)增强抗灾的科学决策能力。各地要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灾情信息网络,完善灾情管理制度,提高灾情测报和灾情信息处理的能力。气象、水文、水利、农业、电力、地震等部门要加强灾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当地政府指挥抗灾救灾提供依据。要加强灾情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健全灾情档案制度,研究和探索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规律,总结抗灾救灾经验。

三、健全抗灾救灾监督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拨付,重点使用,坚决杜绝平均分配或挪用、截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科学的救灾款物分配制度,建立严格的五保户、特困户台帐。救灾款必须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的伤病治疗困难以及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二)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各行署和州、市政府在接到下拨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文件后,要在20天内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要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地要对抗灾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及时检查、全面监督,确保抗灾救灾款物按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
(三)建立救灾款物监督处罚机制。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本级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执法力度,每年须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并予以通报。对于挪用、截留抗灾救灾款物的地方和部门要严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归口管理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灾情信息传递。要突出报道党和政府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和对救灾工作的支持,报道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广大民兵奋力抗灾、生产自救和各级各部门互相支援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团结抗灾。公开报道灾情不能道听途说,要实事求是,掌握分寸,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抗灾救灾工作,防止产生消极影响。重大灾情在国内报道,由省新闻中心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后方可发稿;局部灾害一般只在当地报道;灾情在境外报道,一律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审稿。各地灾情信息传递,必须严格经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后方可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滥报。

四、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
抗灾救灾工作时效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加强综合协调。
(一)成立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由庞道沐任组长,肖求如、谢康生、陈学军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村办办公),谢康生兼任主任,于运兴任副主任。有关具体工作以省农村办为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积极配合,并同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分配和管理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指导、检查本系统防汛包干责任单位的抗灾救灾工作,积极主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对我省的支持。
(二)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综合协调。各行署和州、市、县政府要明确承担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加强抗灾救灾的综合管理。各地对每年的抗灾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对全年的抗灾救灾工作要全面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及省直业务主管部门。
(三)立足于抗大灾、打恶仗。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长期与自然灾害作斗争的思想,不断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任何时候都不可麻痹大意,任何情况都不能持侥幸心理,要把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行署,州、市、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抗灾救灾管理办法及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办法。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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