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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5-29
  • 【生效日期】1997-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

(1997年5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城市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的垃圾,一律实行袋装收集制度。

二、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产生垃圾的单位(指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将垃圾装袋、封扎后,堆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产生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垃圾装袋、封扎后,送往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堆放。

三、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袋装垃圾堆放时间为每日18时至21时;不实行登门有偿收集的,送垃圾时间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集贸市场垃圾的堆放、收集时间为规定的收市时间后半小时内。

四、承担收集、清运袋装垃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收集、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并做到现场不积存垃圾、运输沿涂不漏撒垃圾。

五、实行登门有偿收集垃圾的,收集单位应当与产生垃圾的单位签订登门有偿收集垃圾服务合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按袋装方式处理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堆放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三)垃圾收集、清运单位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七、本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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