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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中德关于建立电动汽车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6-28
  • 【生效日期】2011-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德关于建立电动汽车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德关于建立电动汽车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1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在柏林共同主持首轮中德政府磋商。两国总理就中德在替代动力、电动交通以及相关并网技术方面的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双方认为:

一、中德两国政府高度重视替代动力、电动交通和并网技术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中国政府已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了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计划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旨在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节能减排。已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计划、2008年北京奥运和2010年上海世博大规模示范应用获得了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德国政府制定了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旨在构建气候友好型的交通体系,将可再生能源融入供电系统,通过建立国家电动汽车平台,汇聚各重要利益相关方的资源。今年5月出台了政府电动汽车计划,更从国家政策层面上进一步聚焦电动交通发展。

两国在相关科技、生产和市场方面各有优势,全面加强相关领域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利益。

2010年7月,中德《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中指出,支持设立“中德替代动力平台”,加强电动汽车领域合作。这为双方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电动汽车领域合作涉及双方多个部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联邦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部,联邦教育和研究部,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在各自主管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为进一步统筹协调并发挥各自资源和优势,有序、高效开展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全面合作,协调当前和今后政府间双边合作项目,中德建立电动汽车战略伙伴关系。

三、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上述部门参加的司级以上联席会议,会议轮流在中国和德国举行。需要时,双方均可吸收其他机构参加。双方将各指定一名电动汽车战略伙伴关系协调人,负责两国政府间合作的联络事宜。

四、鼓励双方企业、研究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五、鼓励两国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合作,如共同在示范项目、商业运营和电动汽车推广方面开展合作。

六、双方愿继续就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加强交流,进一步完善相关合作机制,推动先进电动汽车在全球更广泛的应用,为解决气候、环境和交通问题作贡献。双方在国际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也将为推动这一合作作出重要贡献。

七、中德电动汽车战略伙伴关系不排斥双方分别或共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电动汽车各类合作。

本联合声明用中、德两种文字书就,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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