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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034号
  • 【发布日期】1997-05-23
  • 【生效日期】1997-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3日鄂政发〔1997〕034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商品条码是国际通用的一种信息符号,是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实现商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早在“八五”期间就把条码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列为我国10大重点推广项目之一,国务院领导曾多次作过重要指示。目前,商品条码工作已进入创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加快建立全省现代化大流通体系,更好地与国际、国内市场接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我国自1991年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以来,全国已有3.2万多家企业申请注册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有近40万种不同规格的产品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商品条码标识,商品自动化销售系统(以下简称POS系统)在全国已初具规模。我省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在全国明显落后,目前这种状况还在继续扩大。据初步统计,我省只有800多家企业申请注册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仅占全国系统成员总数的2.5%左右,只有近3000种不同规格的商品采用了条码标识,仅占全国采用条码标识商品总数的0.8%左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POS系统的统计,我省除武汉市以外,省内其它地区的POS系统也大多为外资、合资、外地企业所办,并且尚未形成规模。这种状况不仅与我省在全国的经济地位和实力极不相称,而且对于建立我省现代化商品流通体系,发展外向型经济,将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参与经济大循环、大流通是十分不利的。
条码技术是通过光电扫描把商品标识信息输入到计算机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通过POS系统可随时对产、供、销、存进行分析。这对于改善和优化商品流通,增强商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发展全省经济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条码技术应用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促进条码技术在商业及其他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省技术监督局是全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湖北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条码工作,负责办理企业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及日常咨询服务工作。

二、加快办理商品条码的申请和注册
凡在鄂境内生产的有规则包装(适合采用条码标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在1998年底前完成商品条码的申请和注册手续。这些产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酒类、卷烟、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化工、日用小五金、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各类药品、保健品、文体用品;易于小包装的农副产品和塑料、皮革、玻璃、陶瓷、搪瓷制品以及批量零售的其他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商品条码的申请和注册工作,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列出本地区适合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清单和产品目录,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湖北分中心。企业申请注册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大力推进商业自动化销售网点建设
全省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快商业管理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进和扶植POS系统。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自选商场的零售企业,要在1998年底以前应建立POS系统,并逐步将分散、封闭的单个POS系统向连锁POS系统过渡,实现连锁商业网点条码数据库管理系统规模化、网络化,充分发挥条码技术的整体效益。襄樊、荆州、黄石、宜昌、十堰、黄冈、孝感、荆门、鄂州及仙桃、潜江、天门、随州等城市要选择几家条件较好的商店进行建立POS系统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00年,全省所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超市商店都必须建立POS系统。今后凡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合资、独资的大中型商场都要设置POS系统。各商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商业科技贷款应重点扶植POS系统建设,以支持连锁商业的现代化,提高流通效益。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市商业系统可以拒绝没有条码标识的商品进入POS系统的市场。

四、切实保护商品条码使用的合法权益
条码技术是一项标准化程度高、国际规范严格的高新技术,要切实保证有通用证条码标识的商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有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除外)。商品条码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共享。侵犯条码使用权及使用假冒条码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从严处罚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湖北分中心作质量认定的印刷厂家,不得承接条码的印制业务。凡在湖北省境内因商品条码使用中发生的纠纷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湖北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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