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4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5-20
  • 【生效日期】1997-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成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