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变更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部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5-14
  • 【生效日期】199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变更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部门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变更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部门的通知

(1997年5月14日大政发〔1997〕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大政办发〔1996〕92号文件,转发了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分别由水利、工商等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不统一,给该项费用的征收带来一定问题。为了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部改由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征收,原通知中有关征收的范围及费用管理、使用等内容不变。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标准,按《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切实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