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 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23号
  • 【发布日期】1997-05-13
  • 【生效日期】1997-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 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
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3号1997年5月13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7年,我省要接收安排国家计划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共42000余人,比1996年增加4000余人。为了认真做好我省199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科教兴湘”的重要力量,把毕业生安排好、使用好,是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它不仅关系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一定要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推荐、接收和安置工作,保证毕业生及时走上工作岗位。

二、1997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生优用的原则。国家任务统招统分毕业生(以下简称统分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按指令性计划形式分配;并轨高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委培和定向毕业生回委培和定向单位(地区)就业;联合办学的毕业生回联合办学的单位或地区就业;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重点补充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科技队伍的需要。

三、1997年我省高校统分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按“行业归口,生源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国家教委院校回湘毕业生和省属本科院校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金融、税务、电力、邮电、铁路、民航、有色、气象、地矿、石油等行政关系垂直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全部在本行业安排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其中电大普通专科班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县城以下乡镇中学任教;商业、财政、轻工、纺织、农林、建材、城建、卫生等省直部门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行业就业,省直主管部门除按毕业生总数10%以上的比例接收安排外,还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逐级做好各地州市县对口部门的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接收安置本地生源毕业生的责任。

四、为确保统分毕业生顺利就业,各用人单位必须积极承担一定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统分毕业生接收安置任务的原则为:企业单位应将新增和自然减员指标主要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在年度职工增人控制比例3%的范围内,应保证1%的比例接收高校毕业生,编制满员的应申请增加编制接收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按照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优先增编接收;对未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计划、调配部门可根据行业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下达指令性计划,对指令性分配的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由省计委和省教委编制下达,各地州市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各地州市计委和教委编制下达。

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省属院校长线专业的毕业生经批准允许出省就业。
(二)大力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
(三)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后,纳入毕业生就业计划,并予以派遣,公安、粮食部门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落户上粮,毕业生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管理,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四)鼓励城区的毕业生到乡镇就业。到乡镇就业的城区毕业生的户粮关系允许迁入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或家庭所在地。

六、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管理。
(一)优先保证我省生源的毕业生顺利就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外省生源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接收外省生源的毕业生须事先报省教委和省计委审批。
(二)优先保证统分毕业生和并轨毕业生顺利就业,用人单位在完成这部分毕业生接收任务后方可接收计划内自费生。
(三)并轨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在全省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下达之前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纳入全省计划统一派遣;年底前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由省计委、省教委下达补充计划予以派遣。超过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镇户口),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四)计划内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按照国家教委等5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教学字〔1990〕010号)和省教委、省计委《关于做好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大学毕业自费生和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湘教毕字〔1990〕9号)精神执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或取代就业派遣。为确保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充分就业,我省计划内自费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出省就业的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凭省计委和省教委签具的意见在学校所在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学校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户、粮转迁手续。
(五)毕业生在1年见习期内的调整改派,按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执行。

七、大力宣传国家的分配方针和政策,切实加强对毕业主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各高等院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组织对毕业生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活动,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关系,引导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到基层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八、坚决制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凡列入我省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按湘政办函〔1997〕95号文件规定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对省计划统一调剂的毕业生,不得收取出地区或出系统费;对分配到部队就业、选调下基层锻炼和到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一律不得收费;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学校对毕业生不得搞有偿分配;任何部门不得借为毕业生办理报到和户粮关系等手续之机向毕业生收取任何名目的手续费;毕业生出省和师范类毕业生改行的收费标准和管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94〕湘价费字第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逐步转变工作职能,积极组织以高校为主体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按照国办发明电〔1996〕7号文件精神,为维护高校的稳定,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在校内或学校联合组织实施。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吸收毕业生参加的人才市场活动。要坚决制止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举办的此类活动。

十、切实加强对毕业主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安排好国家任务分配的毕业生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分配方针和政策,严肃纪律,认真查处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我省199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